重庆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2000/08/12 4.9k 阅读 476 点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00-08-13     点击数: 1188

徐府办发(2001)5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订的《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财政  会计  制度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130份)
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区区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实和细化有关内容,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领导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且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体系。
内部管理体系:
会计负责人世间
单位负责人
会计机构
会计
各职能部门
出纳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资金核算、总帐报表、稽核和档案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负责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明细帐、总帐的登记及财务报表的分析、会计档案管理。
    出纳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负责记帐凭证的填制;现金、银行日记帐的登记及现金的报销等。
    第五条(会计岗位的基本条件)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对会计工作进行宣传;
    2、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的轮换)  有条件的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章  稽核及内部牵制
    第八条(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收支活动的会计凭证、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稽核工作的对象)  单位各类业务收支活动的会计凭证、帐册和报表等。
    第十条(稽核工作的职责)
    (一)出纳人员的职责。
    l、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同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按日逐笔登记,日清月结,超出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按时核对银行余额,并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
    1、对出纳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核。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2、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在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基础上,应当依法记帐,并对记帐凭证格式、内容填制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按时将总帐的余额与出纳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进行核对。
    3、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合理、真实地反映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4、做好对帐工作。将会计帐薄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内部牵制)  为了增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强化会计管理,在会计各岗位之间、人员之间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达到相互控制和监督的作用。内部牵制制度包括现金、票据、财产管理。
    现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单位会计人员应当经常进行库存现金抽查,监督现金是否合理使用。更换出纳时,应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督促收回钥匙和更换密码,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票据管理的内部牵制。空白支票、收据、各类银行票据应由专人保管,印鉴章必须由2人以上负责保管。用支票支付的各类付款凭证,必须在支票存根联上要求收款方盖章或签字。领用空白票据要有领用登记和注销制度,作废收据要盖“作废”章,并联同存根一并保存。
财产管理的内部牵制。单位内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财产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收发工作,建立财产帐,制定财产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批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指标,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应明确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或者根据单位的职责范围、资金类别、资金额度大小等实际情况设置审批权限,并由专人负责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职责)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收支全过程与付款方式等,明确审批程序,依据审批权限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1、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后,报送分管区领导审批;
    2: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3、对按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但由于权限运用不当或超越审批权限的,依据造成的事实后果,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除了库存现金限额,其余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单位的每笔货币资金收付,包括现金的缴存和提存,都必须反映在银行存款的账户中,并于月度终了进行对帐。
    2、银行存款收支应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存款的使用,货币收支活动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和预算计划。
3、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位的其他货币资金收支活动,都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4、重视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及时与银行的对帐单进行核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金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规定,现金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的补贴、劳保、福利费、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等零星小额支出。
    2、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不超过本银行核定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3、各项收入应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
    4、办理现金收支,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出纳付出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每天要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划清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界限,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相互通用。
    2、专项资金按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加强对专项经费的审查和监督,做好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外投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外投资资金只能是事业单位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有价证券投资对象一般只能是债券和国库券。购买的有价证券不能作为支出列报,兑付和收回的有价证券本金,不能作收入处理。各单位要定期盘点有价证券实有数,保证帐实相符。
3、以货币资金等直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计入单位的收入,纳入单位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财务分析的内容)  各单位的财务分析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及其结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的分析。
  1、预算编制情况分析,主要是通过将编制的预算数与工作任务进行比较,分析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与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算的计算依据、数量指标、定员定额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收支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2、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主要是分析各项收支预算执行进度和实际收支与事业发展计划进度是否一致;收支变化的特点及年度收支预算平衡等。
(二)收支情况分析。
 收入情况分析。1、收入来源的分析,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应收尽收;2、收入总量的分析,主要是计划完成与增减变化情况;3、对单位的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进行结构分析。
 支出情况分析。1、支出范围与标准的分析,着重分析支出的合法、合理性;2、支出总量的分析,主要是单位支出预算的完成与变化趋势;3、支出结构的分析,主要是指单位人员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及变化原因;4、支出效益的分析;对资金投入所收到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三)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分析。主要是分析单位各项财务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财务分析的方法)
  1、比较分析法。是指将在不同时期或在同一时期不同结构的两组指标(可比指标)进行对比,测算出相互的差异,从中进行分析、比较,找出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
  2、比率分析法。是指对各项财务指标之间的相关数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可以采用结构、动态等比率,分析、考核财务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等状况。
   第二十条(财务分析的形式)  根据财务分析的目的、要求与内容,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全面分析,是指对单位执行国家法律、财经纪律、预算收支情况等财务活动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如全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等。
 2、专题或定期分析,对特定时期或特定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重点分析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采用文字说明或图表的形式进行财务分析、预测。如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财务分析的组织程序)
1、会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单位财务分析的要求和使用的主要经济指标,分别收集各种财务数据、资料;
2、应在每季度对单位的财务基本状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3.开展分析研究、作出分析评价。依据分析结论,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与建议。
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清查对象)  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是本单位财产清查的对象。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 00  元以上(含500元和800元)的资产。虽然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清查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资产主要包括:
    1、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
    2、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
    4、对外投资。
   (二)行政单位资产主要包括:
     1、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
     2、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清查的组织)  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财务、财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财产清查小组。根据单位的性质、财产的规模对本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小组成员对不同资产清查职责范围。或采取交叉清查,最后将财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
第二十五条(清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l、货币资金。现金采用实际盘点法;银行存款采用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法。
    2、往来款项。检查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款项往来、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款项的额度及占用时间是否合理;款项是否及时清理和结算。
    3、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经有关部门同意;是否坚持投资回报与发展事业相一致的原则。
    4、固定资产。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的方法。查明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一致;使用、管理是否合理;报废是否报经批准,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等。
    第二十六条(清查期限) 各单位根据资产类别,因地制宜地确定清查时限。可以是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或某一周期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清查结果的处理)
    1、对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查实资产增减原因,按规定手续审批后及时予以处理。确属正常原因造成的,应进行调帐。属个人违反《会计法》等有关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造成的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往来款项和货币资金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弄清造成的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根据过错的大小事实,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应负的有关法律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
第二十八条(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和职责)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会计电算化业务的需要,配备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取得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会计电算化岗位的划分,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
岗位职责: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担任。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担任。
    3、审核记帐,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担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有条件的单位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应由会计稽核人员担任。
    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担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不得越权操作。
    2、各工作岗位的操作密码除操作人员本人外不得告知其他任何人,操作密码应定期更换。如遇人员变动必须更换工作岗位密码。
    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生断电、设备故障、软件运行不正常等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1、会计电算化设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应做到专机专人使用,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
    2、要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测试,外来软盘须经防毒软件测试后,方可上机使用。
    4、对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设备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1、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2、会计数据应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不同种类会计数据的特点及时打印输出;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会计数据,必须使用经上海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凭证和帐簿,并以此做为会计档案保存。
    3、定期采用软盘、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对计算机硬盘上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防止会计档案丢失。
    4、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包括: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审互查,或者委托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对本单位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对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处罚)   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
                                       二oo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众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