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01-08-01 点击数: 510
徐府发(2001)2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
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现将区政府制订的《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土地 招标 拍卖 试行办法 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
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沪府发[2001] 22号《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和沪府发[2001] 26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由区长、分管区长及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领导。其主要职责为:
1、审定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上报的年度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拟定供地地块及方案;
2、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办理招投标拍卖地块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业务工作;
3、审定推出地块的底价;
4、其他重大事项。
(二)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计划、建委、规划、房地、财政、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主任由区房地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招标拍卖年度计划、供地方案和前期准备工作;
2、委托征询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建设要求,拟定招标拍卖方案;
3、组织实施招标拍卖;
4、筹措、管理招标拍卖的运作资金。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l、区建设委员会:对商住办综合用地提供市政配套要求。
2、区计划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
3、区外经委:申批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区规划局:负责提供拟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区住宅发展局:对住宅用地项目提供市政配套及公建配套要求。
6、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监管,并在土地收购、储备中提供政府贷款信用。
7、监察部门:按照沪委办[1996]1号文件精神,依据《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保持廉洁的规定》的要求对从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区土地发展中心职责
区房地局成立土地发展中心,负责招标拍卖前期准备工作。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公室委托,实施对地块进行前期疏理(包括房地产权属、面积、四至范围、补偿安置及地价测算)、土地测绘、土地评估、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二、招标拍卖前期工作
(一)招标拍卖计划的确定
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需要,拟定年度招标拍卖计划,经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府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根据市府审批意见,编制供地方案,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确定项目的建设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区招标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事项进行审核,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载于项目招标文件和拍卖资料中。
(三)确定出让底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前,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应当委托具有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该地块的开发程度、用途、年限、容积率、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参照评估结果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提出出让底价,报领导小组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的出让底价,主要包括征地费用等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存量建设用地的出让底价,主要包括原土地使用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四)出让公示
区招标拍卖办公室依据审定后的招标拍卖计划,定期向社会公示招标拍卖信息。
三、招标拍卖工作实施
土地使用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区招标拍卖办公室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报市计委和市房地资源局批准。
2、区房地局制定有关招标文件。采用公开招标的,区招标拍卖办公室最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60日,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30日,向三个以上具备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有关资料。
3、区房地局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接受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领取招标文件;按照公告(投标邀请书)确定的勘察地块时间,接受有意受让土地使用者勘察拟出让地块;负责接待咨询,解答疑问。
4、投标人填写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在支付保证金后,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投标时间投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指定的标箱内。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将招标底价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5、区招标拍卖办公室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组织开标。开标时,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公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6、区招标拍卖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出让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评标。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全部的有效标书均未达到底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终止招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终止招标或者否决所有投标的,区招标拍卖办公室可以重新招标。
7、区招标拍买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市招标拍卖办公室备案。
8、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9、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10.区房地局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出让金额、出让地块使用条件等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并将出让地块的成交价格等有关信息在市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拍卖方式进行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出让人委托拍卖人并签定委托合同。在拍卖前30日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的时间、地点、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以及竞买人的资格条件等相关事项。
2、出让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勘察地块时间,接受有意受让土地使用者勘察拟出让地块,并负责接待咨询,解答疑问。
3、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提出竞买申请,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入场手续,并按规定支付保证金。
4、出让人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在拍卖前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竟买标志牌,并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通过公开竞买,应价最高的竞买人获得出让地块的使用权。但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拍卖人应当终止拍卖。
5、确定的最高应价人与出让人或者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6、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7、区房地局在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出让金额、出让地块使用条件等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并将出让地块的成交价格等有关信息在市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示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办理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招标或拍卖的成交价的30%缴纳。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向市房地资源局缴付土地出让金,并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二0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