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管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02-06-14 点击数: 443
徐府办发(2002)3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建管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
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物价局《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 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
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有关区域划分、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等,提出意见如下:
一、区域划分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区域划分 |
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
土地使用权基价 |
|
斜土、枫林街道 |
2400 |
|
田林、漕河泾、龙华、康健街道 |
2200 |
|
长桥、凌云、虹梅街道 |
2000 |
|
华泾镇 |
1800 |
徐家汇、湖南、天平街道涉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可参照斜土、枫林街道有关标准执行。
以上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自2002年6月19日起执行,今后将适时调整公布。
二、价格补贴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基价)×10%
三、搬迁奖励费。
每户搬迁奖励费最低设定在0.5万元,奖期不少于60天。
四、本意见适用于2002年6月19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
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徐 汇 区 物 价 局
二 O O 二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