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房地局、区物价局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02-01-11 点击数: 446
徐府办发(2002)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建委、区房地局、区物价局关于本区贯彻
执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物价局《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房屋 拆迁 意见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
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110份)
关于本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本区房屋拆迁有关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提出意见如下:
一、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区域划分 |
最低补偿单价 |
|
湖南、天平街道 |
4500 |
|
徐家汇街道 |
4000 |
|
枫林、斜土街道 |
3800 |
|
田林、漕河泾、康健、龙华街道 |
3100 |
|
虹梅、长桥、凌云街道 |
2500 |
|
华泾街道 |
1800 |
以上最低补偿单价执行期从2002 年1 月1 日始,今后将适时调整公布。
二、价格补贴系数为20%。
三、被拆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条件及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1、被拆迁人每户原住房面积在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
2、被拆迁人选择面积标准换房的,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四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五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四、搬迁奖励。
每户搬迁奖励费最低设定在0.5万元,奖期不少于60天。
五、2001 年11 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于本意见。
徐汇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徐 汇 区 物 价 局
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