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00-09-14 点击数: 456
徐府办发(2001)5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档案局、区科委制订的《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 档案 规定 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80份)
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科研项目档案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工作应与科研工作同步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列为区的重大科研项目,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档案局)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下列科研项目属本区重大科研项目:
(一)国家或市下达及经区科技发展资金匹配的科研项目;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上述范围的重大科研项目,区科委、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转化项目认定和获奖后及时向区档案局通报信息。
第四条 区档案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档案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上海市徐汇区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经区档案局核准后发给《上海市徐汇区重点档案登记证》。
登记事项在登记后如有变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动情况发生之起60日内,到区档案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区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区档案局登记通知后,按规定向区档案局进行档案登记。如因管理不善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散失、损毁的,由区档案局依法处置。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承担项目单位及时对所形成的科研项目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项目负责人对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自评,并填写《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审核表》,科研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列有区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管理部门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在进行验收、鉴定前一个月应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和区档案局申请项目档案验收,由区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小组,对科研项目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并填写《科研项目档案验收表》。
第八条 坚持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验收、鉴定与其档案验收、鉴定同步进行。科研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验收小组安排复检。
第九条 科研项目归档工作应在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后二个月内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条 申报奖励的科研项目,必须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区档案局对项目成果档案进行验证,并出具《归档证明》,对不具备《归档证明》的申报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部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暂缓对该项目成果的评审。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成果申报奖励和成果应用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补充收集归档,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徐汇区档案局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 o一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