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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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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1999-02-23     点击数: 384

徐府发(1999)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体制改革  推进  小企业  置换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查院、区
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九九八年,区政府颁发了《本区关于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徐府发(1998)1号]后,对加快本区企业改革的步伐起了积极的作用。现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集体小企业置换(出售、转让等形式),特制定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关于小企业置换的规定:
    1.企业置换是指通过合法交易形式将原企业的资产、产权、股权、网点使用权出售、转让给自然人、法人自主经营,并相应吸纳在岗职工的行为。
    2.本区区属小企业置换工作由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3.企业置换的受让人可以是该企业的全体职工、部分职工和社会合法人、社会自然人等。
    4.企业置换的资产包括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 也包括企业的商标、商誉、网点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已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企业或列入区资产重组规划的企业不得置换。
    5.企业置换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和具体置换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一次置换。受让人一次出资置换企业。凡盈利小企业通过产 权交易市场竞价进行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的,可按成交价享受九折优惠。凡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小企业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的,可按成交价享受八折优惠。
(2)分期置换。对置换总价受让人一次出资置换确有困难,允许一次置换,分期出资。但首次支付不得低于置换总价的20%,其余部分须有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人担保,分期出资时间由置换双方协议商定。尚未出资置换的资产额受让人按年付相当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资产占用费。
(3)结零置换。对资债基本持平的小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对资不抵债、债大于资的小企业可用本企业公有资产置换收益予以弥补,以资产、负债轧抵“结零”,实行零置换。
    (4)虚拟置换。对长期严重亏损的小企业,受让人暂不出资即可虚拟取得现有资产50%的股权,当经营获利抵补完亏损后,原虚拟股权转为实股。同时,鼓励受让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购买其余50%股权,在完成全额置换前,未置换部分按规定支付资产占用费。
    (5)租赁置换。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的形式经营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当所交租赁费达到协议转让价格时,即到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6.企业置换的程序:
    (1)需要置换的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2)置换的企业,资产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归属不明晰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界定。企业资产的界定、评估须经区国资办(集资办)确认。
    (3)企业置换以评估值为底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在地地段级差、人员负担等因素确定置换总价,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办(集资办)批准。
  (4)企业或个人持置换合同文本、政府部门批复件办理企业出售、转让手续,然后进入工商、社保、医保、街道劳服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房产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衔接手续。
  (5)置换企业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不实资产的核销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报批。
  7.有关部门在企业置换审核中要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国家税收和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关于变更注册、收费:
    1.工商变更注册适逢年检暂停办理,期间如情况特殊,可特事特办。
    2.转让、出售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工商管理费暂免收壹年。除国家规定的工商执照工本费、查名费、变更注册登记费、lC卡工本费等按规定收费以外,其他专项收费等按工本费标准收取,工商法规培训费免收。
    三、关于税收政策:
    1.关于小型商业企业转为个体私营经济后的税收政策。
    (1)小型商业企业转为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根据现有经营状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由税务部门重新核定税收征税定额。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转为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征收率为4%。
    (2)对经营中确实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4%。
    2.关于小企业置换后,安排下岗人员的税收政策。
    (1)置换后,小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置换后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而被劳动局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若安排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安排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不到60%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二免二减半”的优惠。
    (2)小企业转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后,若个体工商户安置再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私营企业安置经市政府同意试点的待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企业下岗人员就业,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后,三年内每安置一人,在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对按市税务局发布的当年度人均计税工资标准100%计算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3)置换后小企业的下岗人员进入社区服务机构从事非正规就业,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统一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持有此证书,三年内可减免由市财税部门核定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有关地方税收。
    四、关于财政政策:
    企业置换的公有资产收益缴纳的营业税全年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全额返回,超过50万元的由区财政部门视情另定。企业主管部门应将返税收入和公有资产置换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安置职工)立帐造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收支报告制度,报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关于公有非居住用房使用权和租金:
    1、原属单位租赁的公有非居住用房使用权置换后,该公有非居住用房使用性质不变,物业管理部门将与该公有非居住用房承租人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并参照《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向转让单位收取转让价0.5%的手续费(收益金如何收取待市里文件下发后另行商定)。
    2、今后该公有非居住用房如遇动拆迁,按国家对公有非居住用房动迁政策执行。
    3、鼓励和支持已取得该公有非居住用房使用权的承租人购买该房屋的产权。产权的补偿按使用权转让价实际支付款的40% - 50%补偿,企业可在受让房屋使用权的同时购买该房屋的产权,也可分开购买,产权补偿基数自置换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变。
4、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个体、私营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与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按副食品菜场产权划转的标准收取(1998年每平方建筑面积0.24元/月)。
六、关于户口政策:
已取得公有非居住用房使用权的承租人,根据本人意愿,可凭该“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按户口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申清办理在该处经营、居住的承租人本人户口的入户手续。今后如发生承租人变更等情况,原承租人的户口必须无条件迁出。
七、关于在岗人员的分流安置:
1.职工全额置换小企业后,小企业必须与上级主管部门自动割断行政隶属关系,职工同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置换后的小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劳动法规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统筹费用和日常门、急诊、住院费用应由企业承担的那部分医疗费用。
3.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和党、工、团关系应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因企业过小,无条件建立一级党组织时,职工人事档案可由企业委托西南劳动力市场代管,党、工、团关系可暂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4.职工安置的途径:
(1)经双向选择,职工到置换后的小企业就业,企业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方式。
(2)企业职工愿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失业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除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可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 - 10000元。职工的人事档案退到西南劳动力市场,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失业保险金。凡符合享受养老条件的失业职工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依法领取养老金。
(3)原企业职工既不能到置换后小企业就业,又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两年基本生活保障,在托管期间按照沪府办( 1997)26号文中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原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直至退休(或合同期满),到退休年龄回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在协议期限内应由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4)退休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可以采取挂在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的办法,由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落实社会保障。
    (5)符合沪府办(1997)26号文条件的再就业特困人员与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直至退休,到退休年龄回签约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在协议期限内应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党、工、团关系转到户口所在街道,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支付一定费用委托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非本区户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协商解决。
5.小企业历年所欠职工(含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以1998年12月底截止登记造册,可以通过资产置换收益抵扣,如无资产抵扣,则由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置换前予以解决。
6.置换的企业自工商执照变更后到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独立建户,依法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凡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交费比例和退休养老金结算办法与原企业不变,个体户按《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办理。
7.置换后,小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小企业在职人数50%的,劳动局可以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置换后小企业如从事社区服务行业,可向劳动部门申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优惠政策。
八、关于社会保险福利:
企业(国、集、股份合作、私营等和93年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
个体户(缴纳基数按职工计税工资额,每年定额,98年为660元)
养老金缴纳比例  企业25.5%
个人6%
业主10%
个人8%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 企业6.5%
业主6.5%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企业1%
业主1%
退休年龄        女职工50岁
                男职工60岁
女55岁  男60岁
    缴费加工龄满15年,如不满15年者,本人申请可延长5年。
退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享受条件及办法,企业和个体相同,发放办法逐步实施社会化。
    九、关于续办环保问题:
    对原从事餐饮的小企业,若无新增污染源,不需经居民盖章同意。
    以上政策意见是针对目前小企业置换工作制定的,也是作为《本区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徐府发(1998)1号]的补充,如遇两个《政策意见》中内容相同,口径不同之处则以本文件为准。今后改革中出现新的问题和情况,区政府将继续制定有关政策。
    本意见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公众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