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1998-01-04 点击数: 505
徐府发(1998)1号
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区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体改办拟定的《本区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体制改革 支持 企业改革 意见 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88年1月4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积极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 式,加快本区企业改革的步伐,现制定支持企业改革的若干 、政策意见如下:
一、关于工商注册
1.外省市全国性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其支柱产业或重点项目迁移本区的,工商部门将主动上门听取意见,提早介入,辅导方案实施,并落实专人受理登记。
2.对老企业改制、规范、重新登记过程中,原企业申请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和经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转为改制设立的企业使用和经营,再由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及公司制改制。按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加强与区体改办协调配合,本着方便企业,优质服务,规范程序的精神,及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改制为有限公司的,依照公司法重新注册登记,企业原名称需保留的可不再新加“字号”或“行业”。
4.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将承包租赁协议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实行承包、租赁后,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不发生变化免办登记变更手续。
5.对从企业集团剥离下来的车间、设备和人员、工商部门将支持其兴办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探索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并在企业名称上予以支持。
二、关于财税政策
1.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以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两年全免、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若将部分国有资产和联社资产作为借入资金,并向资产所有者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同期银行流动资盘贷款利息,可在税前列支。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分配给个人的红利,凡低于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凡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原劣势企业的欠税可向主管财税部门申请在兼并后五年内挂税免滞纳金,其累计亏损额允许优势企业在兼并后五年由税前利润弥补。
4.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凡债权债务随同企业一并有偿转让给兼并企业的,对被兼并方的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营免征收营业税。被兼并方存货免予计算增值税项税额;被兼并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还未分摊抵扣完的余额,可并入兼并方。按规定继续予以分摊抵扣;被兼并方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尚有余额的,也可并入兼并方,由兼并方在以后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兼并企业中属于市政府立项批准转换经营机制、移地重建或被兼并的特殊项目,其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 应征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5.企业实行破产的,属增值税一般纳税入的企业销售存货的业务,可按实际动用存货数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6.实行合作、台资、联营时,以土地和房产与外商合作经营,其土地和房产不作投资,也未发生转让的,其税后分得的利润可凭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征营业税。企业提供土地并按国家规定,作价投资联营的,以联营体税后分得的利润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7.对实行税后承包的,企业支付给投资者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经核定,允许税前扣除;对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采取承包、程赁形式经营,并按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企业经审定的累计亏损额;允许在承包、租赁当年起连续五年内用应缴企业所得税弥补。
8.模较小、职工人数少、劳动简单、未设帐薄或帐薄设置不齐全,成本、收入费用凭证不齐.难以查帐征收的,在实行租赁经营时: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流转税可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对所得税接市税务局规定的行业纯益率和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改制时,对历史遗留的坏账、呆账及处理资产损失,经批准可在税前扣除。
10.国有小企也中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欠税、改制后 经批准,可在五年内挂帐免滞纳金。
11.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所涉税、费优惠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12.转制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择优、从宽享受(徐税税政【1997】 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从宽享受科技产业优惠政策,从宽享受新办三产,劳服(再就业工程)优惠政策,宽享受工资、业务活动费有关优惠政策,流转税定期定额、带征所得税按区税务局规定执行。
三、关于房产管理
1.对原承租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公房昀区属国有或集体小企业,改制后将承租的公房使用权转让给个体。私营或般份合作制企业的,受让人欲得到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由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络个体私营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按使用权转让价的50%收取产权转让费。
2,对原承租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公房的区属国有 或集体小企业。改制后将承租的公房使用权转让给个体、私营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房屋产权人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参照《上海市徐汇区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收取转让价5%的收益金。
3.对原承租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公房的区属国有或集体小企业,改制后由原承租入将房屋转租或联营的,徐房集团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幅度内收取协议租金。
4.产权转让、租赁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由各方按规 定办理,有关税费,各方按规定缴付。
5.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个体、私营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与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公布的售后公有住房管理费的标准收取(1997年每平方建筑面积0.12元)。
6.本优惠措施不适用花园住宅房屋、列入保护建筑范围 的房屋及列入冻结范围的房屋。
7.本优惠措施仅用于经区体改办批准的区属国有、集体进行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小企业。
四、关予资财处理
根据市有关文件规定:
1.业改制时,资财按下列办法处理:
(1)小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盘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环帐、呆帐及处理资产损失,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冲销企业的资本金。
(2)困难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医疗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视作企业所欠职工债务。连同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在资产置换收入中一次抵扣。
(3)企业改制时原有应发束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经取代会同意,可以职工持股会的方式转为职工股金。
(4)小企业改制时原所欠各单位的债务,经协商可转为债 权单位对改制后企业的股权。
(5)改制企业的房屋设施按规定评估确认后,除职工自愿 出资购买以外,一般可作租赁处理;土地使用权仍按企业改制前的办法管理。
2.企业改制后,新的出资人按照评估确认价值出资置换 国有资产,如愿承担原企业所有职工(包括离、遗体人员)的负担,愿产权主体应向新出资人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1)企业改制前离、遗体职工医疗费(按改制前一年全市离、退体职工平均寿命期15年计算)。
(2)支农职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遣属的各项补助费(按平 均10年计算)。
(3)改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 (按实际应就业年限计算);
(4)原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退休统筹费等;
(5)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可将在职职工的20%视为安置富余人员,然后每人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
3.城镇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部分,划分归属的具体办法为:
(1)凡国家法定(含市政府及市税务局文件规定)减免税和税前还贷部分划入企业资本公积,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这部分资产一般不得划入职工个人或其他股东名下;非市政府或市税务局文件规定:由各区、县政府或税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特殊照顾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一律划归上级联合经济组织持有:如上级来建立联合经济组织的,应抓紧建立联合经济组织,以便明确产权主体。
(2)扣除减免后剩余部分,按下列程序划分归属:
将其中20%- 30%作为投资回报;划归原投资主体持有;
视企业不同情况,提取20% - 30%作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分红收人,主要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予“帮困”。这部分股金的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体职工持有。
提取5%一10%进入企业公积金。
提取_30%-55% 作为在职职工按份共有部分,此部分可
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大小、工龄、贡献大小划归职工名下, 也可适当考虑老股东原入股份大小的因素。职工同时应按划归名下股份的数额确定以现金向企业投资入股的数额。
五、其他
1.过户在个人名下的网点。如房管部门发给业主房屋产 权证,业主本入又是本市居民可以将户口报入网点所在地。户口性质为居民常住户。
2.市劳动局提前退休额度下达后,在名额分配原则上, 优先向改制企业倾斜。
3.对改制重新注册登记的项目,若原有环保设施齐全,从速办理,若原有设施不全,则要求完善污染涪理设施。并从速办理。
4.对改制同时有变化的注册登记项目,在按规定程序的同时,给予优先办理。
5.卫生防疫站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许可证中,对全民、集体、私营、个体的卫生要求是一致的,如将全民、集体企业改制成私蜇、个体经营,只要不改变经营范围,同时不改变经营布局,则只需申请办理名称和法人。(负责人)变更手续即可。按法定程序需30天,该站将努力在l0天内为变更者办妥手续。如经营范围改变或增加经营范围,则卫生防疫站要对经营场所重新进行卫生学审核,符台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该站将在20日内告之审核结果。
6. 评估机构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降低改革成本,今明两年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或股份合作制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均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特别困难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资产负债率达80%以上)可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
7.企业评估项目立项后,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凡整体资产评估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以及部分资产评估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资产评估确认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以上政策意见是根据目前企业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改制范围的扩大,必将,会出现新的问题和情况,区政府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