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 2003-04-16 点击数: 458
徐府办发〔2003〕4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民政局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镇: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本区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依法保障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本区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领会国务院有关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创造性地贯彻实施好《救助管理办法》。
区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分管区长牵头负责,民政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司法局、法制办、综治办、财政局、建委、城管大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责,合力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是本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区公安、城管等部门和机构负责对本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工作,对年老、年幼、残疾以及其他行动不便的救助人员的引导、护送工作;本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亦应当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加强与救助管理站的联系,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
区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救助管理站对口的医疗点,做好本区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中突发急病对象的应急救治,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日常卫生防疫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身体的基本健康。
三、规范管理,依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区政府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徐汇区救助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救助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保障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区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做好救助人员的甄别工作,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及时送市救助管理站,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实施救助,待查明情况后,予以处理。
区救助管理站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址和联系电话,为区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标明区救助管理站地址、联系电话的告知单。
四、加强保障,落实管理工作经费和人员。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本区建立徐汇区救助管理站(不设救助场所),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区财政部门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拓展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提倡和鼓励个人和社会力量捐赠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原则,区救助管理站各项收支都应统一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区救助管理站的人员、公用经费按照区财政供给定额标准予以核拨。区财政根据市财政确定的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照本区实际救助对象人数,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救助对象的生活必须费用。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救助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健全制度,加强救助管理队伍自身建设。
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救助管理站建立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要检查救助工作开展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区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总结经验,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我区救助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附件:1、徐汇区救助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2、徐汇区关于做好本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
徐汇区救助管理工作程序
(试行)
为使本区的救助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徐汇区救助管理工作程序。
告 知
告知是指本区公安、城管等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和护送的工作。
一、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流落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
(二)无亲友投靠的;
(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
(四)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
二、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在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时应遵循求助自愿原则,并按属地原则,向其告知救助站的电话和地址。
三、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后,可让其自行到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还应当予以引导和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护送到指定医院(大华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待脱离危险或病情稳定后再送救助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站负责支付。
接 受
接受是指求助人员自行或经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提出求助要求,求助受理室工作人员对其受理和接收的过程。
一、告知
受理室工作人员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条件、救助内容。
二、受理
(一)受理室工作人员在告知基本情况后,应询问求助人员是否愿意接受救助,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求助人员,请其离站;如愿意接受救助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经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到救助站的要求求助的人员,应办好交接工作。救助站在受理求助人员后,应向护送部门出具由双方承办员签名的交接单。
三、接收
(一)对已受理入站的求助人员,受理室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必须服从救助管理站的统一管理,遵守站内的规章制度。
(二)告知后,求助人员愿意申请救助的,发给求助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请表》(附件二),并在该表上注明卡号。
(三)求助人员应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请表》上填写好相关情况,受理室工作人员提出接收意见,经批准后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请表》交救助管理室工作人员。
甄 别
甄别是指求助人员被接收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的询问、核查、登记工作。
一、询问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求助人员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请表》上提出的救助申请,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求助人员询问与救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要其如实提供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二)经询问,对初步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予以救助;对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不予以救助,并告知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不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求助人员坚持要救助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向站领导或总值班报告。对不予救助的情况,救助站应当及时向公安通报。
(三)经询问后情况不明有待进一步核实的求助人员和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与当地联系查明情况。
二、核查
(一)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户籍、住所等身份情况,可与当地公安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联系核查。
(二)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情况,可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核查。
(三)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提供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亲密亲戚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可直接与其亲属取得联系。
(四)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自述的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可通过仔细询问,予以了解。
(五)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提供的随身物品情况,可通过必要的安全检查,进行核实。
三、登记
(一)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询问、核查的有关情况,应按照《受助人员登记表》(附件三),逐项认真填写,并提出承办意见,交站长复核。
(二)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需统一保管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在《受助人员暂存物品清单》(附件四)上予以登记,对需收缴的违禁物品应在《受助人员收缴物品清单》(附件五)上予以登记,暂存和收缴物品除承办人签名外,还需受助人员和证明人签名。
管 理
管理是指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按照作息、学习、卫生等制度进行的集中管理。
一、提供食宿
(一)受助人员当天下午集中送往市站,除当天集中送往市站后进站的人员外一般不留站过夜。
(二)救助管理站给受助人员提供三餐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满足其基本健康的需要。
二、组织学习
工作人员应对受助人员进行有关法规和站纪站规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增强组织纪律性。
三、参加活动
(一)工作人员可组织受助人员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相帮助的原则,做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
(二)工作人员可组织受助人员自由选择阅读书报、收看电视、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
四、医疗救治
(一)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二)受助人员患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处 置
处置是指救助管理站按照受助人员申请离站的方式(自行离站、家人或单位领回、转送市站等)或有关规定,予以分类处理的过程。
一、自行离站
(一)受助人员要求离站的,应事先填写《受助人员离站申请表》(附件六),救助站不得限制;但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要求离站的,必须经过救助管理站的同意。受助人员提出自行离站的申请后,该受助人员所在救助室的工作人员应提出意见,并报站长室或总值班核准。
(二)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应当终止救助。
二、亲属、单位领回
(一)受助人员提出要求亲属、单位及时领回申请的,该受助人员所在救助室的工作人员应帮助其联系亲属、单位,通知他们在救助期限内将其领回(应附电话记录),对一时无法联系解决的,转送市站处理。
(二)受助人员亲属、单位要领回受助人,应填写《受助人员领回单》(附件七)。
三、转送市站
(一)受助人员要求资助返乡的,一律转送市站核准解决。
(二)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救助管理站将该受助人员及相关资料转送市站处理。
(三)节假日期间如受助人较多,及时与市站联系并转送市站。
四、受助人员出站或转送市站时,应返还统一保管的物品,并让其在《受助人员暂存物品清单》上签收,承办人和证明人签名。
五、救助站对求助对象自行离站、亲属或单位领回、转送市站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通报。
归 档
归档是指受助人员离站后,将其有关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保管的工作。
一、分类
按受助人员出站处理情况,将材料分成自行离站、转送市站、家人(单位)领回等类别。
二、装订
(一)救助管理站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先对离站后的受助人员档案材料进行清理,剔除无保存价值的部分。
(二)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请表》、《受助人员登记表》、《受助人员暂存物品清单》、《受助人员收缴物品清单》、《流浪乞讨人员离站申请表》、《受助人员领回单》等顺序装订,并在每页材料上编号。
三、归档
以受助人员档案材料的流水号为序,50份为单位装入档案盒,存放在档案柜内,以便查阅。
附件2:
徐汇区关于做好本区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
一、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管理;
(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五)负责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六)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七)定期(两个月)召集相关部门联络员会议,互通情况,对需要区领导协调的重要事项,及时报请分管区长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八)对求助对象处置的情况(因不符条件不予救助;自行离站;亲属或单位领回;转送市站等),以及求助对象中有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通报。
二、区公安分局职责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二)负责对救助对象中有违法行为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护送到大华医院或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医疗费用由救助站负责支付),并及时将情况向救助站通报,待病情稳定后再护送到救助站。
三、区城管大队职责
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四、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指定救助管理站对口的医疗点,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负责做好救助站受助人员中患病对象的临时应急救治;
(三)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区司法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救助管理中相关矛盾纠纷的调解;
(二)负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主题词:民政 救助 实施意见 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