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03-07-15 点击数: 493
徐府发〔2003〕1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加强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本区房屋拆迁有关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作如下调整:
一、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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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类别 |
区域范围 |
最低补偿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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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地段 |
华山路以东,肇嘉浜路以北 |
47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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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地段 |
华山路以西,肇嘉浜路以南,凯旋路以东,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二、一路以北, |
41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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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地段 |
凯旋路以西,中山西路至中山南二、一路以南,龙华港以北,沪闵路西北 |
33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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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地段 |
龙华港以南,沪闵路东南,淀浦河以北 |
27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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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级地段 |
淀浦河以南 |
1900元/m2 |
二、价格补贴系数为20%。因区域调整造成该地块最低补偿单价低于2002年划定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可作适当调整,并报区建委、区物价局、区房地局审核。
三、被拆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条件及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一)被拆迁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
(二)被拆迁人选择面积标准换房的,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四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五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内容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2003年7月1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标准执行;2003年7月1日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ΟΟ三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市政 动迁 补偿 通知
抄送:市房地局,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属各动迁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