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建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和噪音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琼建监〔2006〕17号)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禁止在我县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建设工程的混凝土用量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三、对于现已开工建设且现场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2015年1月1日前拆除搅拌设备,并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登记证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拒不停工或拒整改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