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04-12 09:08
信息来源:
社会救助科
一、文件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规程全文共计14章51条,全文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体要求,突出指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市户籍常住人口的居民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受户籍变更时间限制。文件强调:强化精准救助,规范审核审批,按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兜起来,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马铭
联系方式:8835973
《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规程全文共计14章51条,全文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体要求,突出指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市户籍常住人口的居民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受户籍变更时间限制。文件强调:强化精准救助,规范审核审批,按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兜起来,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马铭
联系方式:883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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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规程全文共计14章51条,全文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体要求,突出指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市户籍常住人口的居民均可根据其户籍状况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受户籍变更时间限制。文件强调:强化精准救助,规范审核审批,按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兜起来,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马铭
联系方式:883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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