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6-14 08:54
信息来源:
社会救助科
一、文件依据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财政局结合通辽市实际联合制定了《通辽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全文共计11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盟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通辽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财政局结合通辽市实际联合制定了《通辽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全文共计11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盟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一、文件依据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财政局结合通辽市实际联合制定了《通辽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全文共计11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盟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马良
联系方式:883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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