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5-14 09:28
信息来源:
通辽市民政局
农村牧区社区是农村牧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有力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牧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牧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牧民幸福安康农业牧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牧区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精神,规范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32号)
(三)《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社区人员、标牌设置
社区人员采取嘎查村委会和农村牧区社区“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规划、合力设置、着眼长远”原则,各旗县市区统一本地区社区标识标牌、服务流程图、职责制度准则、公开公示栏样式。标牌内容设置要表明XXX苏木乡镇(街道)XXX社区字样,不得随意更改。社区办公活动场所不得随意悬挂宣传标语,不得随意设置文件规定以外的标识标牌。确需增加表示标牌的部门,须将展示内容参照参考式样制作样稿,按照程序报请苏木乡镇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设置。各苏木乡镇要及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已经过期或失效的要及时拆除;新建或需重新布置的办公活动场所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
(二)发挥社区组织作用
农村牧区社区组织体系包含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监督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其中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监督组织为制约、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为补充。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干部群众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和动员社区内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和共建活动,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从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卫生服务、治安服务、科技服务、产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提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和社区各方面服务团队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
(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硬件支撑、软件保障、服务群众”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原则上实行独立运行、业务归口指导的管理模式。制定完善信息采集制度,加强信息资源规划,明确社区信息采集标准,按照一数一源、集中采集、共享校核、及时更新的原则,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层面管理服务力量,加强多重网络接入手段间的结合和转换,为农牧民提供“一网式”、“一站式”的综合服务。
(五)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考虑农牧民的认同度、社区工作人员状况等因素,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实有人口、村民户数实际,按照有关部门对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合理划分网格,设置网格员,方便服务群众。
(六)分类推进社区建设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探索建设模式,主要以嫁接带动模式、结对推动模式和产业拉动模式,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解读科室:基政科
解读人:单心
联系方式:883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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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农村牧区社区是农村牧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有力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牧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牧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牧民幸福安康农业牧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牧区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精神,规范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32号)
(三)《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社区人员、标牌设置
社区人员采取嘎查村委会和农村牧区社区“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规划、合力设置、着眼长远”原则,各旗县市区统一本地区社区标识标牌、服务流程图、职责制度准则、公开公示栏样式。标牌内容设置要表明XXX苏木乡镇(街道)XXX社区字样,不得随意更改。社区办公活动场所不得随意悬挂宣传标语,不得随意设置文件规定以外的标识标牌。确需增加表示标牌的部门,须将展示内容参照参考式样制作样稿,按照程序报请苏木乡镇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设置。各苏木乡镇要及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已经过期或失效的要及时拆除;新建或需重新布置的办公活动场所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
(二)发挥社区组织作用
农村牧区社区组织体系包含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监督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其中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监督组织为制约、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为补充。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干部群众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和动员社区内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和共建活动,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从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卫生服务、治安服务、科技服务、产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提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和社区各方面服务团队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
(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硬件支撑、软件保障、服务群众”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原则上实行独立运行、业务归口指导的管理模式。制定完善信息采集制度,加强信息资源规划,明确社区信息采集标准,按照一数一源、集中采集、共享校核、及时更新的原则,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层面管理服务力量,加强多重网络接入手段间的结合和转换,为农牧民提供“一网式”、“一站式”的综合服务。
(五)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考虑农牧民的认同度、社区工作人员状况等因素,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实有人口、村民户数实际,按照有关部门对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合理划分网格,设置网格员,方便服务群众。
(六)分类推进社区建设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探索建设模式,主要以嫁接带动模式、结对推动模式和产业拉动模式,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解读科室:基政科
解读人:单心
联系方式:883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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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社区是农村牧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有力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牧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有利于增强农村牧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牧民幸福安康农业牧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牧区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精神,规范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社区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二、
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32号)
(三)《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厅、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党办字〔2015〕8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社区人员、标牌设置
社区人员采取嘎查村委会和农村牧区社区“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规划、合力设置、着眼长远”原则,各旗县市区统一本地区社区标识标牌、服务流程图、职责制度准则、公开公示栏样式。标牌内容设置要表明XXX苏木乡镇(街道)XXX社区字样,不得随意更改。社区办公活动场所不得随意悬挂宣传标语,不得随意设置文件规定以外的标识标牌。确需增加表示标牌的部门,须将展示内容参照参考式样制作样稿,按照程序报请苏木乡镇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设置。各苏木乡镇要及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已经过期或失效的要及时拆除;新建或需重新布置的办公活动场所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
(二)
发挥社区组织作用
农村牧区社区组织体系包含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监督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其中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监督组织为制约、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为补充。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干部群众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和动员社区内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和共建活动,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从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卫生服务、治安服务、科技服务、产业服务五个方面进行提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和社区各方面服务团队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
(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硬件支撑、软件保障、服务群众”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原则上实行独立运行、业务归口指导的管理模式。制定完善信息采集制度,加强信息资源规划,明确社区信息采集标准,按照一数一源、集中采集、共享校核、及时更新的原则,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层面管理服务力量,加强多重网络接入手段间的结合和转换,为农牧民提供“一网式”、“一站式”的综合服务。
(五)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考虑农牧民的认同度、社区工作人员状况等因素,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实有人口、村民户数实际,按照有关部门对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合理划分网格,设置网格员,方便服务群众。
(六)分类推进社区建设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社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探索建设模式,主要以嫁接带动模式、结对推动模式和产业拉动模式,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解读科室:基政科
解读人:单心 联系方式:883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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