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学车发[2013]1号
各区、县(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最新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规定,结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沙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12〕40号)要求,为规范校车改装和维修管理,确保校车运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专用校车和未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专用校车改装,必须到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校车改装企业(见附件一)进行车辆整改,并由该企业出具整改专用合格证。目前,我省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校车改装企业有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根据长政办发〔2012〕40号文件要求和目前长沙市非专用校车的现状,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需改装以下项目:
(一)使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二)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机动车如为左侧开门的,还应加装儿童锁;
(三)按规定加装照管人员座椅;
(四)喷涂符合GB24315要求的专用校车外观标识(车身颜色符合一般车辆规定的,不设定强制要求);
(五)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配备符合GB14166规定的两点式安全带。
其它查验项目如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等不作硬性规定。
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必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2、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截至2012年10月16日第241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一三年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