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7〕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重庆市荣昌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20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及《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渝国土房管〔2016〕9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灾资金)是指中央、市、区财政安排的分别用于国家级、市级以及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的资金。其中,区级年度地灾资金预算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予以足额预算。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地灾资金。
第三条 地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所在辖区的政府承担,并接受区政府、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地灾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主要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具体包括:
(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费用;
(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费用;
(三)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费用;
(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费用;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防治费用;
(六)其他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不列入地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或其他工程建设需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
上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治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地灾资金使用范围的工程治理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防治意见向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报,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七条 地质灾害财政专项资金治理项目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原则上优先选择具有地灾施工资质的单位,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我区招投标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根据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规定,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的项目可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我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工程预算、施工安全、工程验收及资料归档系列工作。
第四章 区级地灾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项目业主自筹”的原则,将区级地灾资金补助标准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工程治理。区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采取“区级财政补助、项目业主自筹”的原则,根据审查后的项目总投资,在区级地灾资金中分类予以补助。为强化项目业主责任,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级财政补助90%,项目业主自筹10%。符合中央和市级地灾防治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积极向上争取市级或国家级地灾资金,并按上级要求做好区级资金配套和项目业主自筹。
(二)搬迁避让。根据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或单点防治意见,对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避让的农户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搬迁避让补助标准按照 5000 元/人的标准对搬迁避让户予以补助,户籍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
(三)群测群防。因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各镇街、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开展专业监测所需费用由区级地灾资金承担。年末经考核合格后下达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工作补助1000元/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经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拨付资金。各项目业主要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备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地灾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地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国土房管局应积极会同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地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地灾资金和其他违反地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3〕154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