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调整部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荣昌府发〔201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渝府发〔2017〕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五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区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取消的事项,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决定更新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审批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通过要求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凡涉及审批事项调整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制定项目调整工作方案并报区审改办(区委编办),由区审改办、区政府法制办、区行管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附件:荣昌区2017年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附件
荣昌区2017年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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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调整 方式 |
调整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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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区档 案局 |
取消 |
渝府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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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区市政园林局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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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
区市政园林局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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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
区水 务局 |
将该2项合并调整为“取水许可审批”1项 |
渝府办发〔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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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区水 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