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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2017/10/30 1.8w 阅读 191 点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荣昌府通〔2017〕4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管理要求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三、违反禁止使用区域及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

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峰高街道、广顺街道、安富街道、直升镇道观村、万灵镇沙堡村等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

五、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