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7〕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结合荣昌区实际,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交存。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原审核标准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