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分散式供水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江津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分散式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确因居住条件、水源条件、经济条件和用水习惯等因素制约的农户,可实行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只能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时,有水质良好的泉水或地下水时,应优先建造引泉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井。
第六条 引泉供水工程,应选择常年流水的泉水作为水源,只能选择季节性有水的泉水时,应设蓄水池。
第七条 分散式供水井应选择在水量充足、水质良好、环境卫生、取水方便的地段,并应远离渗水厕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和柴草垛等污染源,井口应设置井台和井盖,井台应高出地面300毫米。供生活饮用水的井旁设洗涤池时,应设排水沟,将废水排至水源井30米外,洗涤池和排水沟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八条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农户个人或用水合作小组实行“自建、自有”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九条 以农户个人自用为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以用水合作小组为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产权按照受益范围划归用水合作小组。
第十条 农户个人或用水合作小组实行“自管、自用”的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由受益户自行维修养护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一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及蓄水构筑物的周边10米范围内,应无污染源,有条件时宜设防护栏保护。
第十二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加强净化与消毒,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分散供水工程可采用家用净水器对饮用水进行净化,有条件时,宜选择家用紫外线消毒装置或采用家用超滤(或反渗透)净水器去除水中的病原微生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