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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2006/03/13 1.7w 阅读 126 点赞
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 2006-03-14     点击数: 968

徐府办发(1998)31号
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区档案局《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档案局拟定的《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档案登记 办法 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年6月3日印发
(共印80份)
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重要档案的收集和登记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登记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管辖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档案,是指反映本辖区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徐汇区档案局是本区重要档案的登记机关,根据管辖范围,负责做好重要档案的登记、办理更改.注销登记、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要档案参考范围:重要会议档案、重要组织人事档案、重要名人档案、重要名胜古迹档案、名特优新产品档案、重要专业档案、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技术改造项目档案、重要形态档案(本行政区域内独有的、典型的、新兴的载体形态和形式档案)、重要年度统计报表档案、机构编制档案(机构建立、撤销、内部设置)、行政区划档案及其他重要档案。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息的提供,有下列情况之一自发生的行文之日起30日内,将文件抄送徐汇区档案局:(提供信息的办法另定)
(一)涉及行政区划变动;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
(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
(四)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徐汇区档案局应当自收到抄送文件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档案专家鉴定委员会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论证、研究和界定,并根据界定的意见确定重要档案的具体登记对象。
第八条 徐汇区档案局应当自重要档案的具体登记对象确定之后20日内,将已确定的本辖区内重点收集和保管的重要档案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办理重要档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徐汇区档案局负责下列单位的登记:
(一) 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街道、乡、镇以及区级有关部门所属单位;
(二) 区政府授权设立的各集团公司以及所属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辖区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立、变动和撤销的单位;
(四)社会团体、区级组织及所属实体单位;
(五)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区重大科研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立项单位;
(六)区重大影响活动的组织筹备单位;
(七)非银行金融机构;
(八)其他应当由徐汇区档案局登记的单位。
第十条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以国有资产作为投资共同设立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重要档案登记。
第十一条 以国有资产在外省市投资或者在境外投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重要档案登记。
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属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所有的)重要档案,属本辖区档案的所有者应当到徐汇区档案局办理重要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经徐汇区档案局书面通知的保管属于重点收集和保管的重要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档案局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重要档案登记时,应当填写重要档案登记表,并向徐汇区档案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执照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批件;
(四)分管重要档案的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考核制;
(五)重要档案与非重要档案的分类原则与归档内容;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个人申请办理重要档案登记时,应当填写重要档案登记表,并向徐汇区档案局提供档案所有权归属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徐汇区档案局在接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的单位和档案保管者。
徐汇区档案局对有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登记申请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发给《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经核准登记取得《登记证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档案局申请办理重要档案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二)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四)机构规格或者性质发生变更的;
(五)资产产权发生变更的;
(六)已经登记的重要档案的所有权归属或者范围发生变更的;
(七)前所登记的情况发生变更的。
申办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徐汇区档案局提供批准更改的文件材料。
经核准登记取得《登记证书》的个人所有的重要档案的所有权归属或者保管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档案局申请办理重要档案变更登记。申办变更时,应当提供双方转移所有权归属签署的法律文书。
已取得《登记证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有撤销、合并、兼并或者破产的,应当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档案申请办理重要档案注销登记。申办注销时,应当提供上级批准的撤销、合并、兼并或者破产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徐汇区档案局应当自收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予变更、不予注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徐汇区档案局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徐汇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重要档案所有权归属证明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代为登记的档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徐汇区档案局直接指定登记:
(一)重要档案登记事项上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重要档案登记范围,并已经通知的,但有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自觉办理登记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指定登记的档案。
第二十条 凡经登记的重要档案和由徐汇区档案局发出通知需要登记而未作登记的重要档案,均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出售、赠送、交换、倒买、出境,禁止销毁。
第二十一条 重要档案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徐汇区档案局应当对保管重要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进行年度检查。
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到年度检查通知后,应当向徐汇区档案局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办理重要档案登记手续的情况、按规定形式收集的情况,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二)重要档案形成前、形成中、形成后的完整性的情况报告;
(三)重要档案的组卷情况和数量情况;
(四)重要档案的管理、安全、保护状况及其措施;
(五)重要档案的损毁、散失情况;
(六)重要档案的开发利用及发挥效益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接受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办理重要档案登记时,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登记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由徐汇区档案局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徐汇区档案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徐汇区档案局有关登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徐汇区档案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重要档案,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汇区档案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徐汇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汇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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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