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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2010/12/30 2.5k 阅读 76 点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10-12-31     点击数: 906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作适当调整,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0元。
调整对象如下:
1、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服务人员;
2、本区区属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3、本区域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征地 养老 生活费 通知
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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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