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18-06-29 点击数: 20348
徐府发规〔2018〕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
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18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9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18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本人2017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2.1%;
3.2017年底男满65周岁(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60周岁(195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2017年男到达65周岁(1952年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57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20元;
5.2017年到达70周岁(1947年出生)、75周岁(1942年出生)和80周岁(1937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20元。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6月12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区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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