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办发〔2018〕1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2018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2018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巫溪县2018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印发的《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14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县中药材资源优势,打造一批中药材种植加工基地,培育一批经营主体,提高中药材综合效益,深入推进产业精准扶贫,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订单种植、股权量化、收益扶贫等发展模式,2018年拟整合涉农资金800万元,用于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重点支持建卡贫困户,10个千亩以上前胡、独活、川乌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1个太白贝母种植示范基地,3个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培育中药材加工龙头企业。扶持带动建卡贫困户2000户增收脱贫。
二、支持重点及扶持政策
(一)支持建卡贫困户
建卡贫困户新发展种植前胡、独活、川乌2亩以上(须与中药材龙头企业签订收购订单),经乡镇验收后,每亩补助种子种苗费200元,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补助资金由各乡镇整合非贫困村项目、相对贫困村扶持项目、贫困村巩固提升项目、深度贫困村定点包干项目等资金解决。一个贫困农户种植中药材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产业扶持资金补助。
(二)支持中药材订单种植
从事中药材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必须与中药材种植农户(其中建卡贫困户不少于30户)签订独活、前胡、川乌收购协议,带动农户建立相对集中连片达1000亩(每片不低于200亩,片与片之间直线距离不超过3公里)以上的示范基地,并与农户约定统一提供种子、种苗、专用肥料、技术指导,确定产品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格时,按市场价格收购。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后,每个示范基地补贴其经营主体不超过6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田间便路、抗旱池、排(灌)沟渠、烘干房、仓储库房、清洗晾晒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当用于种子种苗、新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
(三)支持股权量化带动农户增收
从事中药材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或农户以土地入股,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种植独活、前胡、川乌,建立相对集中成片1000亩(每片不低于200亩,片与片之间直线距离不超过3公里)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带动贫困农户30户以上,给予每个示范基地经营主体补助财政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田间便路、抗旱池、排(灌)沟渠、烘干房、仓储库房、清洗晾晒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当用于种子种苗、新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股权量化模式,经营主体是农业企业的,按村集体、农民、经营主体股份占比为1:4:5;经营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领办者、其余成员股份占比为1:3:6。经营主体按财政投入资金总额7%的收益实行保底分红(每年按所占股份执行)和二次返利。实行该模式的项目存续期为5年,财政补助资金由经营主体统筹使用,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推进项目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参与经营主体的经营决策和管理。项目存续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不得要求退股。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每年分红1次。分红时限为项目存续期,兑现情况需公示。项目实施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所持股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财政,滚动投入产业扶贫项目;经营主体按期兑现分红、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的,其所持股份直接补助给经营主体。
(四)支持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从事中药材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设前胡、独活种子(苗)繁育基地100亩以上,按实际提供种子种苗数量给予补贴,其中独活种苗200元/万株,前胡、独活种子20元/公斤;新建太白贝母种植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给予基地大棚100元/平方米补贴(其中用于大棚建设50元/平方米,种子补贴50元/平方米)。一个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经营主体按补贴资金总额的7%作为所在村集体经济固定收益分红5年,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每年分红1次。分红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临时救助特殊困难贫困户。
(五)支持中药材加工
对从事中药材原药炮制、营销一体化、中药材饮片(饮品)加工的企业,参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7号)文件给予支持。
(六)支持开展自然灾害保险
对经审批建立的中药材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内的独活、前胡、川乌3个品种全面实行自然灾害保险。保费45元/亩,贫困户由财政全额补助,非贫困户由财政补助50%。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损失率确认、确定赔偿标准等要制定具体办法,并比选确定承保单位。由乡镇或经营主体与承保单位签订保险合同。
(七)支持巫溪道地中药材药用植物园建设
对新建药用植物园,占地面积500亩以上、种植品种不低于50个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以上(二)、(三)、(四)、(六)、(七)项财政支持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实施的不予补助;(一)、(二)、(四)、(七)项实行先建后补;同一经营主体不得同时享受(二)、(三)、(四)项政策支持。对享受(三)、(四)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不讲诚信等原因导致不按期兑现分红的,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财政、扶贫等部门追回财政投入资金,并将该经营主体列入不诚信黑名单,禁止该经营主体5年内申报财政资金补贴项目。
三、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
试点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由县农委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经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申报。
(一)申报、审定流程
1.种植中药材的建卡贫困户,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2.拟采取股权量化、订单种植模式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中药材生产经营主体,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以文件形式向县农委申报。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认具备试点条件的,经公示后批复乡镇实施。申报时提交下列资料:
(1)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2018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项目申请表(附表1);
(3)营业执照、土地来源证明;
(4)种植购销协议;
(5)乡镇申报文件。
3.拟从事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的实施主体,经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向县农委申请。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复实施。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2018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项目申请表(附表1);
(3)营业执照、土地来源证明;
(4)与科研院(所、校)签订的技术支撑协议;
(5)种子(苗)供应合同。
4.从事中药材加工类经营主体,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7号)文件要求办理。
5.试点乡镇的示范基地,拟开展保险试点的业主,向所在试点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汇总后统一向县农委提出申报。并按约定保费比例收缴相应保费。由保险公司与试点乡镇或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保险合同。县农委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面积配套补贴保费。
(二)核查验收
1.建卡贫困户种植药材验收。由所在乡镇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
2.从事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向县农委提出验收申请(见附表2),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县扶贫办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标准为:独活种苗不低于15万株/亩;前胡种子种苗不低于1000株/亩;川乌种苗不低于12000株/亩。
3.开展订单种植、股权量化模式和药用植物园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于9月30日前向县农委提出验收申请(附表2),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县扶贫办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表经组长签署验收意见、成员签字认可,同时附验收基地照片。验收标准为:种植密度为独活不低于2600株/亩,前胡不低于6000株/亩;川乌不低于12000株/亩。验收情况在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名称、种植品种、确认面积、财政扶持资金、举报电话等。
(三)资金拨付
1.从事中药材种植的扶持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对象,由资金管理单位按程序拨付到乡镇,乡镇兑付到业主。
2.从事中药材加工的单位,按《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127号)文件执行。
3.开展自然灾害保险的乡镇,根据乡镇或经营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公司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进行审核,乡镇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向县农委提出申请拨付保费补贴。
附表1
2018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项目申请表
|
申请单位(盖章) |
所在乡镇 |
||||||
|
联系人 |
电话 |
||||||
|
申报类别 |
|||||||
|
项目名称 |
品种名称 |
规模 |
计划投资(万元) |
申请财政扶持(万元) | |||
|
乡镇推荐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评审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
|
农委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申报类别:贫困户、股权量化、订单种植、种子种苗基地、药用植物园。
2.规模:种植填写面积,单位为亩、平方米,
3.品种:独活、前胡、川乌、太白贝母。
附表2
2018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
项目名称 |
实施单位 |
主管 单位 |
||||||
|
项目申请 |
联系人 |
开户行 |
||||||
|
电话 |
账号 |
|||||||
|
项目建设 |
个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批复 文号 |
||||||
|
项目计划投资情况 |
合计(万元) |
自筹资金(万元) |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小 计: |
||||
|
已拨付: |
||||||||
|
下 剩: |
||||||||
|
本次申请拨付: |
||||||||
|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含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 ||||||||
|
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 ||||||||
|
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 ||||||||
|
申请单位意见 | ||||||||
|
特请县农委对我公司(社、场等)实施的 项目适时派员验收。
|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