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我局定于2013年3月--4月对我县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公示内容详见附件1及附件2。
(二)贯彻落实《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情况。
对12层以下住宅建筑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进行检查。
(三)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一)各项目自检:3月15日前
(二)建设局、质监站监督检查:3月16日--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并按要求、按时限上报相关材料,并积极组织迎检。
(二)各建设单位于3月15日前以下材料到住建局306室:
1、施工、销售现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照片。
2、已签订的或已填写相关信息的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一份。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自查阶段按照《海南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竣工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琼建设函[2008]262号的要求,依据工程进度整理好建筑节能分部资料,放施工现场备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查。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下达执法建议书,进行行政处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