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参保对象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我局将不给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36号)。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