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工改办〔2019〕2号
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定府〔2019〕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量和效率,我办制定了《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管理办法
(试行)
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
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综合管理,提髙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府〔2019〕55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第二章牵头负责制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模式, 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由牵头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指导编制各审批阶段统一的申报表单、申报材料目录。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阶段中所需的地震安全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在施工许可阶段前完成即可,如未完成以上事项,由各阶段牵头部门汇总后告知施工许可核发部门。
第五条由定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工作。
(一)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协调、督办工作。
(二) 阶段内审批责任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审批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协调机制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各阶段遇到问题,首先应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审批责任部门提请协调。
第七条审批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审 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向牵头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第八条牵头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涉及跨阶段的事项会同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会议并进行协调。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理清情况、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协调申请,申请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总体概况;
(二) 需协调问题;
(三) 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 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现场协调,即日常工作中对项目纸质材料进行回复。项目责任单位反映的审批问题现场协调解决,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或牵头部门提交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
(一)审批部门对项目责任单位的协调申请现场受理;
(二)牵头部门指派专人现场受理项目审批手续申报过程中 协调业务,不定期到项目现场主动对接、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
第十一条 会议协调,即视项目情况,牵头部门组织多层次 协调会议,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遇到的间题。
(一)专题协调会。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或项目情况较为紧迫的审批问题,由牵头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合协调会。对于较复杂、重大的问题或经专题会协调仍未解决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提出,并会同行政审批服务局召开会议协调。
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牵头部门及参与会议协调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协调会议的进行和意见的落实。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工作的统筹,为协调工作安排会议场地,协助做好会议保障。
(二)牵头部门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议主持,各参会单位指派相应人员参加协调会议,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牵头部门负责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单位会稿,经牵头部门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签发后,通过统一发送给各参会单位。
(四)各参会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和要求限时办结,并向牵头部门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反馈。
第十三条 提请协调。无法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平台上解决的审批问题,牵头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梳理后, 提请分管项目的政府负责人协调,牵头部门负责跟踪、推进。
第四章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为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牵头部门应设置总咨询窗口,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各阶段咨询指导。
第十五条 业务办理的过程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申请,牵头部门可通过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省、县重点项目应开辟绿色通道,由牵头部门负责实行点对点服务,加快办理。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牵头部门负责跟踪、督促协调事项落实情况,必要时提请县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试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若发生审批 部门不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可责令其作出解释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牵头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各阶段审批、协调、督办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