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1-19 09:48
信息来源:
社会救助科
关于《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马铭
一、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户籍认定:
1.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市的,由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并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旗县(市、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财产认定情形:
1.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公司或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总值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0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或城镇居民单套住房面积高于120平方米的。居住在农村牧区的居民单套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铺或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4.家庭成员名下实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但无实有机动车辆的除外)、大中型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5.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4.收入类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审核确认工作,旗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三)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四)资金发放审批结束后进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时间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月10号前发放到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个季度首月10号前发放到户。
(五)审核确认期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马铭
一、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户籍认定:
1.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市的,由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并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旗县(市、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财产认定情形:
1.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公司或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总值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0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或城镇居民单套住房面积高于120平方米的。居住在农村牧区的居民单套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铺或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4.家庭成员名下实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但无实有机动车辆的除外)、大中型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5.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4.收入类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审核确认工作,旗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三)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四)资金发放审批结束后进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时间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月10号前发放到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个季度首月10号前发放到户。
(五)审核确认期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javascript:void(0);/*1637545579496*/
关于《通辽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马铭
一、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按规定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户籍认定:
1.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市的,由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并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市不同旗县(市、区)的,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财产认定情形:
1.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公司或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总值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0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或城镇居民单套住房面积高于120平方米的。居住在农村牧区的居民单套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铺或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4.家庭成员名下实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但无实有机动车辆的除外)、大中型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5.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4.收入类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二)审核 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审核确认工作,旗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三)公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四)资金发放 审批结束后进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时间为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月10号前发放到户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个季度首月10号前发放到户。
(五)审核确认期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马铭
联系方式:8835973
javascript:void(0);/*16375455794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