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12-08 15:06
信息来源:
社会救助科
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申办临时救助,确保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或个。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
(三)救助 标 准
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在“一事一议”期间,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四)申请审批
1、分类救助
急难型救助,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授权书。
2、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五)救助方式
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开展临时救助。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专项救助的转介到相关只能部门,对需要通过慈善等项目帮扶的转接到有帮扶意愿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临时救助与专项救助和慈善帮扶的衔接,解决临时救助制度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形成接续救助
引导社会组织等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接续救助。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六)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要求各地区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切实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好用足备用金,增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同时,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适当提高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确保审批权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后规范有序运行。
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申办临时救助,确保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或个。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
(三)救助 标 准
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在“一事一议”期间,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四)申请审批
1、分类救助
急难型救助,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授权书。
2、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五)救助方式
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开展临时救助。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专项救助的转介到相关只能部门,对需要通过慈善等项目帮扶的转接到有帮扶意愿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临时救助与专项救助和慈善帮扶的衔接,解决临时救助制度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形成接续救助
引导社会组织等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接续救助。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六)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要求各地区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切实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好用足备用金,增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同时,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适当提高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确保审批权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后规范有序运行。
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申办临时救助,确保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或个。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
(三)
救 助 标 准
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在“一事一议”期间,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四)
申请审批
1、分类救助
急难型救助,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授权书。
2、
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五)
救助方式
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开展临时救助。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专项救助的转介到相关只能部门,对需要通过慈善等项目帮扶的转接到有帮扶意愿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临时救助与专项救助和慈善帮扶的衔接,解决临时救助制度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形成接续救助
引导社会组织等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接续救助。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
(六)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要求各地区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加大资金的投入,切实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好用足备用金,增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同时,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适当提高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确保审批权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后规范有序运行。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周楠
联系方式:883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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