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社会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布时间:
2021-09-01 11:45
信息来源:
自治区民政厅门户网
一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 认定条件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及时提出确认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 认定条件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及时提出确认意见。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社会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门户网
一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 认定条件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及时提出确认意见。
一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 认定条件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及时提出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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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 认定条件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及时提出确认意见。
一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 认定条件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各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及时提出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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