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滨住金责缴字〔2023〕8号
当事人:滨州美澳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蹇兴豪
住址或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万达广场二楼20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TM90U91
因你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滨住金责缴字〔2023〕8号)。内容如下:
2022年12月经群众投诉,本管理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单位与职工杨雪艳(身份证号372301xxxxxxxx2924)2021年 7月至2022年 6月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按相关法规为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26年9月22日,本管理中心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滨住金缴告字〔2023〕8号)。请你单位在7日内向本管理中心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之后未见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见履行缴存义务。
你单位欠缴杨雪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管理中心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杨雪艳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壹仟零叁拾捌元(¥1038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 名: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滨州渤海支行
账号: 37001835708059111111
(请备注:补缴杨雪艳公积金款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本中心将申请滨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该决定书见报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2日
联系人:邢志超 联系电话:0543-3187499
联系地址:滨州市渤海十八路580号中银大厦6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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