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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11份(2026年第七批)

2026/09/15 1.3w 阅读 475 点赞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1日08时54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F15650、吉BDC6099、吉B665C5、吉BFH5577共四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2日09时15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15KQ6、吉BF12887、吉B900GK、吉BFA3966、吉BFA5159、吉BFC7500、吉B51FQ8、吉BD98900、吉BF78679共九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2日09时15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高健、魏锋、陈颖、胡建华共四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21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3日09时04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18DD1、吉B26MT9、吉B819MP、吉B952EF、吉BFE0535、吉BFB2288、吉BFE2223、吉BPF081、吉BF84333共九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 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3日09时04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高文、孙建共二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7日08时46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67HG7、吉BDJ6606、吉BFC8377、吉B81KM7、吉BFE2290、吉BF33530、吉B189CL、吉B03XY6、吉B0191H、吉BFB7661、吉BD22909、吉BFA0527共十二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7日08时46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蔺艳波、徐滨共二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8日08时50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89YK1、吉BF95688、吉BD99994、吉B257EN、吉BFG5558、吉B645EU、吉BSD977共七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花小猪打车”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九:《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1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8日08时50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张凯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5月28日09时05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吉BFB2220、吉BF57857、吉BFE1315、吉BFC2577共四台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车辆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7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吉市交罚〔2026〕2202000402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26年05月28日09时05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站前执法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发的《网约车违规抄告单》,其中付敬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被其他执法大队查扣车辆立案调查。上述驾驶员是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打车软件“滴滴出行”进行接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据有:《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98规定的轻微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详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或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及吉林市江城日报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4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