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陈某进入某配送服务公司网点驿站任外卖骑手,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外卖平台强制要求,该公司按日为陈某投保意外险,保费从陈某工资中扣减。2023年5月1日陈某在取餐路上摔伤,住院治疗16天。6月26日,双方签订《事故处理协议》,约定某配送服务公司向陈某赔偿医药费、工伤、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总计64560.89元,该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该约定履行完毕,陈某不得再向某配送服务公司提出任何要求。2024年7月10日生效判决确认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本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7个月。2025年1月9日,陈某通知某配送服务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配送服务公司支付九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51192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配送服务公司支付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73571.79元。某配送服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某配送服务公司需支付陈某173571.7元。某配送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某配送服务公司与陈某构成劳动关系,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陈某已获赔偿款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保费出自陈某,赔偿款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即某配送服务公司实际并未对陈某的工伤支付过任何款项。《事故处理协议》约定,“该约定履行完毕,陈某不得再向某配送服务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免除了某配送服务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排除了陈某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福建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