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4〕20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流程经办,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2025年1月1日起,我省参保人员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暂行办法》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三、从2025年1月1日起,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审核工作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州社保局负责州本级参保人员病残津贴资格初审,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病残津贴资格审核确定。审核通过后,由各地按《暂行办法》规定发放病残津贴。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