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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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诚顺塑业销售中心:
2026年3月17日庞义波提交本人工伤认定申请,我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受理并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我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中止此案件。2026年8月31日中止情形消失,我机关恢复工伤认定。庞义波系惠民县诚顺塑业销售中心造粒工。2025年6月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庞义波在惠民县诚顺塑业销售中心车间工作时,不慎被造粒机齿轮碾压导致右手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诊断为:右手2-5指不全离断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所作出的认定决定为工伤。
经EMS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鲁371621认定工伤(2026)103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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