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本市户外广告市场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济南市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禁止性清单》,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2日
济南市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禁止性清单
为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本清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含商场大屏、LED显示屏、公交站台、灯箱、围挡等)发布的商业广告。
一、导向性禁止内容
1.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4.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6.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8.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二、虚假及误导性禁止内容
9.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0.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相关情形参考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11.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1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宣告无效的专利发布广告。
三、特定领域广告禁止内容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3.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4.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15.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提示语,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不得发布。
16.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二)金融、投资、招商广告
17.招商等具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教育、培训广告
18.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19.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20.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房地产广告
2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2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性宣传。
24.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五)酒类广告
25.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6.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27.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28.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29.不得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违法广告。
(六)烟草广告
30.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31.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32.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其他禁止情形
33.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34.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35.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36.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本清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户外广告禁止性规定的梳理和提示,不新增行政相对人义务,不作为独立处罚依据。本清单未涵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订调整的,适用最新有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