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驻济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驻济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7年度集中缴费期起,大学生居民医保实行“按自然年度逐年缴费+按学制趸交”模式并行,由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自主选择缴费模式。
二、自2027年1月1日起,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统筹基金负担比例由65%提高至80%。
三、自2027年1月1日起,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在本统筹区内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不再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本统筹区转诊及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800元。
四、自2027年度起,大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人头定额标准由每人每年75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驻济高校定点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资金可用于参保大学生的健康查体、卫生防疫、健康教育、大病救助及医保结算系统建设等支出。
五、驻济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实现联网一站式结算。
六、驻济高校未设立校医院(含虽设立校医院但未纳入定点)的,可与附近一家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协调合作,将其作为该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功能,年终清算办法另行规定。
七、自2027年1月1日起,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后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校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每缴纳1年居民医保折算6个月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标准,与本人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外地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后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此政策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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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驻济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6〕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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