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等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涪陵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