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1〕4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补助标准。调整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救济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经费列支渠道不变。今后精减退职老职工调标时间及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