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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小型水库扶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12 9.2k 阅读 439 点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小型水库扶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5〕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小型水库扶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江津区小型水库扶助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有关规定,为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扶助资金是指市级以“切块”方式包干划拨我区的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市级征收的小型水库基金。

第三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以下的水库。其中:库容量100-1000万立方米(含100万)的,为小(1)型水库;库容量10-100万立方米(含10万)的,为小(2)型水库。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我区涉及小型水库的镇街,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纳入水利基础设施管理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库周村(组)的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建设的小型水库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小型水库一律实行项目扶助,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不实行资金直补,不搞平均分配。项目扶助直接到小型水库确有困难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库周村(组)。

第六条 小型水库扶助工作以优先解决小(1)型水库突出困难为重点,并逐步解决其他小型水库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小型水库扶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镇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库的稳定工作,做到工作、责任、资金、稳定四落实。

在小型水库扶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区水务局根据市级“切块”包干补助我区小型水库资金数额并结合小型水库的困难情况,提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资金分配年度计划初步方案,会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后下达。

各镇街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小型水库困难情况编制本辖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困难扶助项目方案,报区水务局审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每年年度小型水库扶助资金的预算控制数由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切块”包干补助资金全额下达。

第九条 预算资金遵循统筹兼顾、市级“切块”包干补助原则下达到小型水库涉及扶助项目的镇街。

年度预算资金分配额度不搞年度平均分配,在基本保持预算资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采取集中扶助方式。

第十条 有关镇街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按渝办发〔2008〕332号和渝水移〔2013〕61号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水务局审定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审批立项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应根据联合下达的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实施的镇街。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和项目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使用决算管理。有关镇街应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的结算和决算工作,并于项目完成的次年3月底前上报区财政局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在准确掌握小型水库群众困难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建立小型水库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数据库。

小型水库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数据库内容包括:水库库周村社群众人均占用耕地、人均收入、住房保障、劳动就业、基础设施等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急需解决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 扶助项目的类型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和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产开发项目、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等。鼓励镇街将扶助项目与其他项目整合使用。

第十六条 扶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七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扶助项目,应参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扶助项目要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工程性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

小型水库扶助资金项目的验收参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扶助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镇街组织竣工验收,报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超范围安排扶助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应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公开透明,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单位,视其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区水务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扶助项目实施情况进度报送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和水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9月5日区政府发布的《江津区小型水库扶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江津府办发﹝2011﹞31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