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江津府办发〔2016〕124号文件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7〕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三峡后续工作等有关资金的管理,经区政府同意,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124号)予以废止。从文到之日起,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三峡库区基金、三峡后期扶持资金纳入三农资金的范畴,其使用管理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33号)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