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产业〔2017〕18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8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