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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30 1.8w 阅读 105 点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民营经济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产业〔2017〕18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江津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8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