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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

2005/04/14 8.3k 阅读 421 点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05-04-15     点击数: 140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中办发〔2004〕2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沪府发〔2004〕46号文)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行政效率为目标,在原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城区管理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原由区文化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原由区体育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原由区旅游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经区委批准,原上海市徐汇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更名为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留“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二)设立徐汇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文化执法大队),作为区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性质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撤销现有的区文化稽查队建制。

(三)区文化执法大队的人员编制数调整为12人。人员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以后进入区文化执法大队的人员一律按照公务员标准招录。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本区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保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落实各自职责。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进一步完善本区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法制工作;区编办负责区文化执法大队的机构设置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文化执法大队经常性行政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的审批工作;区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有关职能划转的交接工作。

(三)明确职能,理顺相互关系。区文化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区文化执法大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区文化执法大队与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要相互支持和配合。

(四)充实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区文化执法大队在调整和充实人员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制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实施时间

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2005年4月1日起,由区文化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区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区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主题词:文化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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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