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17-01-10 点击数: 5438
徐府发规〔2017〕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准入标准(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1月10日
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准入标准(试行)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根据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准入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申请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
徐汇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本区公租房运营公司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区内单位工作的人员供应,解决其阶段性居住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区内单位是指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徐汇区的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
二、申请区筹公租房的准入条件
(一)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由单位集体承租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
(二)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3.未取得本市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效的准入资格确认书;
(三) 在符合前两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创业等重点企业,以及为本区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团队及其核心成员优先供应。
三、其它
(一)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供应管理办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二)本准入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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