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 2014-01-21 点击数: 1959
徐府发〔2014〕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调整对象:
1、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服务人员;
2、本区区属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3、本区域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