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我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正常高效运行,2020年2月,重庆市南川区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南川区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南川府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吃水问题,多年以来,全区各地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饮水维修养护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底,南川区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5808处,解决了49.5万农村居民的吃水问题。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732处,分散式供水工程5076处。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区农村供水工作一直稳步有序推进,但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程投入不足,工程建设标准低;二是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难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三是管理保护机制不健全,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供水水质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还有差距。这些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为更好的保障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通过制定《办法》,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显得尤为必要,区政府出台了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 什么是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指设计日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万人工程指设计日供水规模超过1000吨或设计日供水人口超过100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工程)。千人工程指设计日供水规模超过100吨或设计日供水人口超过10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2. 什么是农村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洁净、负担得起的生活饮用水。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由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组成,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指标即为饮水不安全。评价标准和方法参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执行。
3. 水质检测是不是42项常规指标都需要检测。
原则上42项指标都应检测。水质检测指标由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水利、扶贫)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综合确定。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集中供水工程可仅将总大肠菌群列为微生物评价指标,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不存在放射性指标污染风险的地区,可不评价放射性指标。
4. 保护水源相关规定。
(1)规范选址。水源地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避免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
(2)加强审批管理。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强化过程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制定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污染防治、卫生评价、卫生监督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4)设定禁止行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的活动。
5. 供水单位应履行的责任。
(1)供水单位应该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2)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3)供水单位应当依法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退出经营。
(5)供水单位应承担工程运行管护责任、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障正常供水;提供供水服务、保障供水设施、排查供水安全隐患;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供水管网安装经鉴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监理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户单位和个人信息;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接受水行政及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 用水户的权利义务。
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用水户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决策和管理的参与权,同时应履行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投劳、筹资、缴纳水费、维护和爱护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用水户要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按照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