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发〔2013〕30号),现予以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机构设置。
区民政局根据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
1.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五保供养对象多的乡镇,单独设置敬老院;
2.五保供养对象少的乡镇,通过几个乡镇共同建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
3.对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的敬老院,通过撤销或整合,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敬老院。
4.敬老院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区民政局审定,并报重庆市民政局备案。
5.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登记,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制度。
1.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
2.建立对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
3.对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
按照要求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
1.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
2.定期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
3.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四)强化安全管理。
1.由乡镇、街道负责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敬老院开展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进行整改。
2.对敬老院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开展活动及生产劳动安全、院民外出安全等安全重点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敬老院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核心举措
(一)配齐工作人员。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配齐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敬老院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敬老院院长由乡镇、街道负责挑选考察,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乡镇、街道聘任。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各乡镇、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敬老院要发挥年龄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五保对象自治管理的作用。区民政局要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提高工资待遇。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敬老院工作人员落实工资待遇;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妥善解决好在岗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同时要将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管理运行经费。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
(四)发展院办经济。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在院五保对象人均不少于0.2亩的标准,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给予适当报酬。
(五)加强资产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敬老院资产的监管,对敬老院现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并建立敬老院资产台账,明确敬老院院长为资产管理责任人,院长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处置的,必须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并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其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区国库,由乡镇、街道与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研究使用方案,全额用于敬老院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要办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明确资产权属。
四、职责分工
1.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敬老院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区民政局: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强化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区财政局:认真落实供养金,确保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
4.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敬老院工作专项检查。
(1)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2)对敬老院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各乡镇、街道责令敬老院限期改正;
(3)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