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府发〔2019〕24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碚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碚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
北碚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是由区政府聘请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法律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组成,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法律顾问的选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单位要用好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身体条件和必备时间。
第五条 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牵头,采取部门推荐、公开选聘等方式确定拟聘人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司法局公开发布选聘公告,相关部门也可予以推荐;
(二)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政治素质、专业结构、业务水平等因素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聘人选;
(三)区司法局将拟聘人选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区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具体事宜由区司法局负责。
区司法局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两年一签。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区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0名。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服务范围:
为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单位,区政协机关,区级各人民团体,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人民政府(以上统称为全区各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尽责、敬业的原则,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服务类
1.为日常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4.对合同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5.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出法律意见;
6.协助开展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7.对行政管理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服务类
1.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2.对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3.接受委托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调查、谈判和签约;
4.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5. 为各单位重大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专项服务的事项。
(三)诉讼代理类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协调、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全区各单位提供日常服务事项适用派遣制,由区司法局统一支付服务费用。区司法局应根据各单位的服务需要并结合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从法律顾问团中指派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为全区各单位提供专项服务事项和诉讼代理适用团选制,由全区各单位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中自行选择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双方应当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并由聘请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为区属国有公司提供服务均适用团选制,区属国有公司从法律顾问团中自行选择法律顾问并与之签订合同、承担相应费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按区属国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报区国资委备案,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法律事务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能按规定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调研;
(五)获取履职相关的政务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不应公开的信息等;
(二)忠于职守,维护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各项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政府形象的活动;
(七)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除以会议方式进行的以外,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并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卷宗。
第十三条 对重大涉法事务,区政府指派区司法局召集法律顾问团成员集体研究,并以法律顾问团名义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顾问对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区司法局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每年定期向区司法局提交履职情况。区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向区政府报告上年度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任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法律顾问活动的;
(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出具的法律意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和法律顾问工作年费,以及其他涉及区政府的专项法律服务工作需要支付的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法律顾问办理服务对象单位专项工作类、诉讼代理类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决策、维护公共利益、处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4日北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北碚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北碚府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