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教体(教科体)局、开发区教体卫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教督函〔2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认真做好幼儿园自查。各地要督促指导幼儿园于5月31日前全部完成自查,并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及时提交上传自评报告。
二、认真做好县级督评。各地按本地督评计划于9月12日前完成2019年督评工作,5月31日前要完成不低于今年督评计划的30%,并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及时提交上传督评意见书。
三、认真做好县级复评。各地要对2018年对已经进行督评的幼儿园开展县级复评,复评覆盖面不少于80%,并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及时提交上传复评意见书。复评要做到督评总分低于750分(不合格)的幼儿园全覆盖,加大整改力度,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此项工作务于9月12日前完成,5月31日前复评覆盖面不低于30%。
督评、复评要涵盖不同类型的幼儿园(独立公办园、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有证民办园、无证民办园)。
四、各旗县市区请于9月27日前将督查报告和问题清单(PDF格式电子版)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教育督导室,报告内容按照督导评估的五项内容撰写。
五、按照市教育督导室《关于“幼儿园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做好“园所信息”的填写工作。对已终止办学的幼儿园要及时在系统中删除,对新开办的幼儿园要及时纳入系统之中。各地要充分利用好督导评估系统,把网上督评、复评和现场督导评估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市教育局将从5月份开始组织市级复评,对2018-2019年已完成县级督评的幼儿园进行复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柏树,电话8835310,13604755293
附件:关于开展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教督函〔2019〕3号)
2019年4月22日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3612/2024-02522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 索 引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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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通教督函〔2019〕42号
各旗县市区教体(教科体)局、开发区教体卫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教督函〔2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认真做好幼儿园自查。各地要督促指导幼儿园于5月31日前全部完成自查,并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及时提交上传自评报告。
二、认真做好县级督评。各地按本地督评计划于9月12日前完成2019年督评工作,5月31日前要完成不低于今年督评计划的30%,并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及时提交上传督评意见书。
三、认真做好县级复评。各地要对2018年对已经进行督评的幼儿园开展县级复评,复评覆盖面不少于80%,并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及时提交上传复评意见书。复评要做到督评总分低于750分(不合格)的幼儿园全覆盖,加大整改力度,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此项工作务于9月12日前完成,5月31日前复评覆盖面不低于30%。
督评、复评要涵盖不同类型的幼儿园(独立公办园、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有证民办园、无证民办园)。
四、各旗县市区请于9月27日前将督查报告和问题清单(PDF格式电子版)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教育督导室,报告内容按照督导评估的五项内容撰写。
五、按照市教育督导室《关于“幼儿园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做好“园所信息”的填写工作。对已终止办学的幼儿园要及时在系统中删除,对新开办的幼儿园要及时纳入系统之中。各地要充分利用好督导评估系统,把网上督评、复评和现场督导评估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市教育局将从5月份开始组织市级复评,对2018-2019年已完成县级督评的幼儿园进行复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柏树,电话8835310,13604755293
附件:关于开展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教督函〔2019〕3号)
2019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