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公告2026年第37号(受送达人:赵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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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梅:
经受理的赵雪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6年9月23日作出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中止告知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中止告知书》(滨劳鉴职伤中止〔2026〕4号)。内容如下:
因存在以下情形:被鉴定人经治疗伤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继续治疗或观察,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之规定,我委决定中止鉴定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如需重新安排鉴定场次,请书面告知我委。经我委同意后,恢复鉴定程序,重新计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间。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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