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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10/09 1.1w 阅读 193 点赞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六海):

本局对你单位涉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已调查终结,于2026年8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电话、注册地址、邮寄信函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采取现有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6〕225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靖安路1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6〕225号)

联系人:吴德贵、陈崇球   联系电话:0779-3209420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靖安路1号(北海市海城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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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桂北城市监罚告〔2026〕225号

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3月4日本局收到群众的反映: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多年不经营,已被列入异常,两年多没有年报,希望部门核实可否将该公司进行注销。

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2号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名称招牌等,现场墙上收银处显著标明“古色映画”名号以及摄映作品,该经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 北海市海城区古色映画摄影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502MACYTJQJ0P、成立日期 2023年09月26日、经营场所 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2号商铺。”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北海市海城区古色映画摄影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该地址没有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2号商铺经营,现在该地址经营的是北海市海城区古色映画摄影店”。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联系不上你单位。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注册登记住所进行检查,无法查找到你单位,本局无法通过你单位注册时预留电话和邮箱联系到你企业法定代表人、监事等负责人,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不能直接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此本局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也无法送达。邮寄送达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4月14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公司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等文书。2025年4月15日,EMS快递退回邮件,《回执单》标明退回原因:查无此人-单位。

2.2025年4月14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王六海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等文书,2025年4月20日,EMS快递退回邮件,《回执单》标明退回原因:拒收;另外信件上标明:电话不通,逾期退回。

3.2025年4月22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约投挂号》信向王六海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等文书,2025年4月27日安徽岳西县邮局退回《约投挂号》信,《改退批条》标明退回原因:多次投递未果,无法联系。

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文书,2025年5月21日,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桂北城市监询通〔2025〕14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桂北城市监限提〔2025〕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桂北城市监责改〔2025〕275号)。直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你单位仍未前来本局提供相关材料、未配合调查。

2025年11月4日,本局函请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核实你单位的纳税情况。该单位于2025年12月2日复函称:“当事人自2020年9月至今未依法正常申报纳税,被认定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

一、经查实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情况如下:

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

06564625559F,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24日,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409)(2018年11月27日之前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家居用品、家具、电器销售;安防工程设计、施工;防弹、防爆玻璃设计与安装。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注册了“方林装饰”、“方林”商标,该公司(曾)现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子)公司,该公司在行业内多次获得相关荣誉,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其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1.第12870294号注册商标“方林装饰”,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等,注册日期2014年12月21日,在有效期内;

2.第24514325号注册商标“方林”,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等,注册日期2018年06月14日,在有效期内;

3.第 24514478号注册商标“方林”,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7类: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等,注册日期2018年08月28日,在有效期内;

4.第24515293号注册商标“方林”,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注册日期2018年06月14日,在有效期内。

二、另查实,你单位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名称情况和经营情况如下:

1.你单位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2月02日,你单位擅自使用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方林”、“方林装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你单位由沈阳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02日出资比例100%设立(2019年3月18日至今出资比例变更为80%)。沈阳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70号402,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等。沈阳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均在辽宁省沈阳市,均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服务,应当知晓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方林”、“方林装饰”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仍投资设立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方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且经营相同业务“室内外装饰装潢服务”,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你单位与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主观上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2.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在立案调查期间未发现你单位有经营活动。2023年8月29日本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局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9月26日“北海市海城区古色映画摄影店”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注册成立并开展经营至今。2025年3月20日本局对你单位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你单位。2025年3月20日北海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北海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2号商铺经营,现在该地址经营的是北海市海城区古色映画摄影店”。你单位自2020年9月至今未依法正常申报纳税,被税务局认定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2025年7月4日你单位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单位至今未公示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14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你单位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等文书,邮件因“查无此人-单位”被退回。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22日本局分别通过中国邮政EMS、中国邮政《约投挂号》信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六海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等文书,邮件因“多次投递未果,无法联系,电话不通”均被退回。2025年5月21日,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但直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你单位仍未前来本局提供相关材料、未配合调查、未改正。

你单位将方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没有违法商品,你单位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并未正常经营。本局拟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你单位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本局两次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你单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北海市海城区古色映画摄影店”于2023年9月26日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注册成立并开展经营至今。本局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的《询问通知书》等文书因“查无此人-单位”被退回。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你单位自2020年9月至今未依法正常申报纳税。属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有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本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德贵、陈崇球     联系电话: 0779-3908337

联系地址: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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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